参展条款
2010-01-11 点击次数:
1、条款说明
展览会指与2010年8月5日至8日在上海世界贸易商城举办的第四届国际礼品家居品跨国采购交易会,主办单位为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和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礼品商会。参展商是指:1)申请使用展位,在主办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接受本条款的公司或个人;2)所以参展单位员工,执行人员,展位装修人员,代表等,此条款均对其适用。参展商在签署本《参展条款》前,已充分阅读并清楚理解《参展条款》的内容并不持异议,自愿接受《参展条款》的各项条款。
2、参展条件
仅主办机构有权决定,提交申请的参展商是否有资格参展。参展商限于玩具、礼品行业的生产企业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包括:珠宝、文具、时尚饰品、化妆品、保健产品:电子玩具及礼品,皮制品,钟表,运动产品等。申请参展须提供其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商业注册登记证照/个人身份证件及拟参展商品或服务的详尽推介资料,主办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纳申请人有关拟参展产品或服务的申请。参展商实际参展的产品或服务与其申请的不一致的,主办机构随时有权取消其展位或限制其展出或要求补交相关费用后调整其展位等。
3、只有在主办机构指定代表签约的情况下,本条约才正式生效。
合约递交同时参展商需向主办机构支付参展费用。参展商在全额支付参展费后方有权使用所分配之展位。
4、展位分配
仅主办机构有权分配参展商展位。任何展位的分配不代表在将来的展会中也将有同样的分配。在主办机构认为最有利于展会的情况下,主办机构有权在展会之前或展会进行过程中改变参展商的展位。参展商不能因为这些改动提出赔偿。主办机构在展览会开幕日期前的第一日至第二十日受到参展商要求终止合约的通知的,主办机构将不向参展商退付任何费用,并有权将该参展商原申请的展位该作他用。因参展商要求终止合约给主办机构造成损失的(如清理现场的费用等),主办机构有权另行向参展商追索。
5、参展商终止合约
如果参展商希望终止合约,需向主办机构提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需早于展览会开幕120天提交,否则参展费将不予退还。在展览会开幕日期前121天到180天之内接到书面通知,参展费用将退还50%,开展180天之前提交,参展商仍需支付参展费用的25%。这些日期按照展会日期而定,与签约日期无关。合约终止日期即主办机构受到书面通知之日。对于参展商缩小展位面积,主办机构将视其取消原来申请展位重新购买新展位处理。参展商需要缩小展位面积将被移动至另外位置。主办机构有权控制展位数量直至展会结束。
6、主办机构终止合约
如果参展商不能按合约及时付款,主办机构将终止合约(及参展商参展的权利),并且不需要通知,对于已经交纳的参展费用也将不予退还。参展商没有按时间向主办机构交纳参展费用,主办机构有权拒绝参展商进场和搭建展位。在不豁免参展商任何责任的情况下,主办机构有权处置和转卖任何因此节中原因而空出及可利用的展位。参展商对本合约有任何违背行为,主办机构有权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终止合约,主办机构无须退还任何已支付的参展费用,同时参展商仍需对其违约行为负责。如主办机构认为展品不适宜展览,有权取消或限制其展品的展出,无须对参展商退款。
7、合约取消
若主办机构在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内取消展会(例如自然灾害,暴乱,战争,政府的要求,罢工或展馆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照明等设备无法正常运作或出现断水,断电等特殊情况),主办机构将向参展商退还其已交纳的参展费用,不包括已经花费部分。主办机构有权取消展会更名展会名称或转移展会地点及更改展会日期。主办机构更改展会名称,在同一城市内更改展会地点,或更改开展日期前后不超过即定日期21日,无须向参展商退还参展费用,主办机构会根据其原定位置,重新安排展位给参展商,无须承担其由此而起的责任。如果主办机构取消展会原因并非上述情况,主办机构应向参展商退还全部已交纳的参展费用。
8、附加条款
主办机构对既列条款及整个展览会的入场参观政策及主办方式拥有绝对控制权。参展商应以正常礼节及行为标准进行商业活动。展位的任何行为严格受制在商业活动范围内。除有权关闭展位几撤消合约外,对违反或没有遵守合约条款及相关规定的参展商,主办机构有权拒绝其参加之后的展览。任何对此合约的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主办机构授权代表签字。参展商不得修改此合约。参战商不得转租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展位或部分展位。
9、参展人员及展位使用
布展、使用及撤展的时间和日期由主办机构指定。如参展商没有在主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日期内搭建展位,或在展览期间使其展位处于无人看管状态,主办机构有权没收其展位并无须向参展商返还参展费用。参展商应自行与展馆方联系并自费解决其展位所需的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联通问题。所有参展物品必须开放作商业洽谈之用,参展商应提供至少一名能够在展会期间全职向观众提供现场服务的人员。在主办机构结束展览之前,参展商无权撤掉其展品或离开展位。展会结束后,在主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日期内,所有参展商需离开并清理展位,完好无损并保持清洁,使其恢复为提供参展商使用之前的状态归还主办机构。主办机构所规定的撤展时间之后的所以剩余物品将被出售或处置,或参展商承担费用主办机构代为处理。任何由于参展商没有按照合约相关条款而引起的罚款或其他展具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10、风险承担
参展商无局限性承担参展过程中一切风险,包括偷窃、丢失、破损、破坏及人身伤亡,财产和商业利益的损失,无论是否由于疏忽,故意行为,意外,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参展商对其参展的丢失、破损及任何损失(无论是否放置于允许的储存区域内)负责,包括任何其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主办机构和场馆不接受寄存,对参展商所接收或转出的物品均不负担责任。主办机构和场馆对本节中所提到的一切风险不承担责任。
11、责任豁免
由于以下因素发生索赔、破损、责任等,参展商保证向主办机构作出赔偿并使主办机构和场馆责任豁免,不受损害及不被索赔。因素包括:1)参展商参展展会:2)参展商违反合约及其他合约:3)有关专利、版权、商标及所有权方面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侵害:4)参展商人身伤害(包括死亡)。
12、 责任范围
在任何情况下主办机构和场馆对参展商任何利益上的损失和破坏不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主办机构的最大责任承担不超过对此项合约中所规定应向主办机构支付的费用,主办机构不保证或暗示关于参观展会人员数量或其他相关事宜。
13、 展览器具的维护
损坏参展器具、相关设施等财务,参展商需立即作出赔偿
14、 商品进口及出售
未经主办机构许可,参展商不得在场馆内转交货物。进口商品不得展出被禁止进口的产品。参展商有责任提前检查相关产品是否被禁止进口。另外,不得展出爆炸性物品及危险物品(包括对健康产生危害的装饰用材料)。主办机构有权限制此类物品参展。展会期间商品零售需提前向主办机构及相关部门申请。
15、 税务及许可证
对于适用与参展商在展览期间任何活动,包括展品进口所需的任何牌照,批文等,参展商自行负责获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任何许可证书,通行文及批文等。展会期间参展商对其活动所产生的税务,费用及罚款等,一概自行负责。
16.展位及公共区域的使用
任何形式的样品和印刷品的派发必须严格控制在展位范围内。参展商只展示其生产或代理的产品。所有参展商品的陈列必须符合品位。走廊及空间的使用权归主办机构,没有向主办机构申请,走廊上不得有任何任何标志,装饰,旗帜,广告产品或特殊展品。参展商的雇员,不得在其展位以外的地方进行推广活动。
17.条款修改
主办机构有权决定所展会相关事项及条款中未明确提及的事项,主办机构有权在对参展商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对条款进行增加,修改和删除。任何新增及更改的条款(无论是否包括在参展商手册或相关文件中)都构成合约中完整的一部分。参展商在被主办机构告知附加条款的同时应遵守和执行。此合约(包括参展商手册及主办机构随时采取的附加条款)包含参展商双方所有协议内容。告知事项如发生在展会期间,主办机构要在展馆的显要位置张贴告知事项的,视位给予了参展商合理的通知。
18.参展商信息及促销材料的使用
在参展过程中,参展商授权主办机构在任何参展商目录(包括印刷品,电子刊物及其他媒体)名单以及主办机构宣传材料中使用其名称,商标及产品名称。在展览会期间及展览会开放前后,主办机构可以为参展商的展位,展品及个人拍照,并将照片做主办机构宣传之用。参展商不得抄袭,调研及翻制他人展品。
19.知识产权
参展商在展会上除非获得所有必要权利并支付所需版税,费用和其他款项,否则参展商不得播送或允许播送任何音乐,影像或表演。读仪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商,主办机构有权请起离开或阻止起侵权行为。
20.音响设备的使用
音响设备的使用需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禁止参展商使用产生噪声及对其他参展商构成干扰的音响设备。
21.消防安全条例
参展商需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款。
22.所遵守之法律
参展商应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所有法律,规则及条例。
23.管理法律
此和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制。参展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解决任何因此合约产生的争议和对此合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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